本政策依据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4]14号)文件规定。
----在对养老机构资金支持政策上,共有三项:
一是对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分别按照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设施改建及租用房屋开办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9000元、7000元和2000元的资金扶持。享受条件必须是依法取得养老许可的机构,民办的必须是同时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床位数要根据许可办法规定标准核定。这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并且得到补贴后5年内不得改变单位性质,如有改变,收回补贴资金。本补贴额度不包含省级补贴。
二是运营补贴。这项补贴每年核定一次,根据机构入住老人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情况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贴100元、150元和200元。享受条件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养老许可的机构,民办的必须是同时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此项补贴每年由机构申请,由主管部门核定。
三是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是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的补贴。享受条件必须是依法取得养老许可的养老机构,民办的必须是同时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此项补贴每年由机构申报,由主管部门核定。补贴额度含省级补贴;对城区居家养老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失独贫困老人、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放养老服务券。此项扶持政策的购买服务对象为经过评估符合条件的开展为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券只能在规定的场所使用。
以上三项,其扶持对象都是为老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机构或者组织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资料→民政部门受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核查→民政联合财政部门行文向上级申请→上级认定核拨资金→本级财政拨款到民政→民政发放资金或结算
----对老人个人直接补贴的二项:
一是建立80岁(含)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80-89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高龄老人津贴待遇。随同低保金一同发放。
二是建立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对60周岁以上居家失能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以服务券形式发放,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此项补贴服务券必须按规定方式使用。
办理流程:社区调查上报→街道审核上报民政→民政审定会同财政认定→按规定确认服务组织→发放服务券→财政拨款→按规定结算
----其他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业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