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九台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十七条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奖励政策,是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新兴支柱产业的意见》(长发【2014】26号以及长府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提出的。
政策要点: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投资建设的旅游企业,实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一次性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市里的规定,对列入年度开发计划并实际开展冰雪产品建设和经营服务的企业,经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后,按照项目产品建设规模和当年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对大众化冰雪娱乐项目给予10%的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对滑雪类冰雪项目给予20%的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市、区各承担50%);对关东文化主题冰雪产品等市政府确定的冰雪旅游品牌项目给予30%的投资补贴,每个企业(项目)年度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0万元(所需资金市、区各承担50%)。
政策解读:该实施意见区旅游服务中心负责所属企业补助奖励资金基础材料的审核认定及对上申报工作,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长春市要承担奖励资金的50%,九台区要承担奖励资金的50%。
政策要点:打造乡村旅游品牌,被评为吉林省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的奖励50万元,被评为长春市全域旅游乡镇示范点的奖励40万元。被省、市旅游部门评定为5A级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奖励20万元,4A级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奖励10万元。
政策解读:该实施意见先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然后由区旅游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初审和初评后上报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市级),涉及省级的再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上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最后由区旅游服务中心将相关材料上报给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