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强化规划用地保障
政策解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服务业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允许服务业项目用地采取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社会资本举办的服务业机构与国有事业单位享有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
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兴办生产性服务业并连续经营的,在保持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享受五年期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利用被重组工业企业用地从事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的,可享受价格优惠政策,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现代物流项目和高端装备修理服务业项目,按工业用地供地。对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参照工业地价出让土地。
对民间组织投资兴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项目用地,可参照工业地价出让土地;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项目用地,只有一个意向性土地使用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盐碱地和工矿废弃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用地,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旅游项目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景区内建设的亭、台、栈道、步道、索道缆车、厕所等设施,规划确定为公园用地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权利类型的前提下,上述机构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享受五年期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期间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对利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存量房产、老工业企业厂房,兴办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研发设计、产品展示、“互联网+”、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权利类型的前提下,享受五年期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
政策要点:强化融资支持
政策解读: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支持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为服务业企业融资提供必要增信和周转接续手段,支持债务重组。对经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加大对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
拓宽信贷抵押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抵押品创新,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解决服务业企业抵押品不足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融资。与社会资本一同发起设立服务业发展基金,并以股权投资方式降低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政策要点:强化人才支撑
政策解读:长九发【2016】5号文件,对引进服务业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详细规定。对新设立或从长春域外迁入的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比照长春市引进人才的现行政策,连续3年每年给予一定奖励或住房、交通等补贴,所需资金由长春市和九台区各承担50%。发展我区服务业新兴业态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对服务业领军人才,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10万元的人才表彰奖励。
加强培训用人支持力度。支持有资质的高校、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有效开展服务业人才的相关培训,采取“先缴后补”或“先垫后补”办法,对培训合格且获得相应职(执)业资格人员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各级人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服务业企业发展,搭建人才引进、人员招聘对接服务平台,采取免费服务、跟踪服务、保障服务等措施,为服务业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政策要点:确保水、电、气、热供给
政策解读:严格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养老服务业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云计算、大数据等项目,给予电价政策支持,纳入“用电大户直购电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