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九台区交通运输局、其塔木镇更新村、红旗村: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用途: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被征地村及征地范围: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九台区其塔木镇更新村、红旗村部分土地总面积约21.7290公顷(其中含九台区交通运输局国有公路用地约1.1472公顷),具体范围征收土地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实测为准。
三、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将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补偿。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九台区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96元/平方米,水田年产值2.28元/平方米、一般菜田年产值3.50元/平方米、大棚菜田年产值9元/平方米、温室菜田年产值18元/平方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为10倍、安置补助费为15倍),园地、林地和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照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计算(土地补偿费为8倍、安置补助费为12倍);征收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补偿费比照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12倍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凡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3、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进行安置。
五、村委会应及时将本通知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